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石柏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9113018566221450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中利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宜安镇,组织机构代码0694089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中利面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