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02民初1473号
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孝感汉光森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