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2民初6314号
原告:内蒙古盛荣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天鹅小区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内蒙古盛荣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盛荣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盛荣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盛荣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计1501元,由内蒙古盛荣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