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1687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