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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十七条被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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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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