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17075号之一
原告:济南星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星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济南星玺机电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星玺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星玺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南星玺机电有
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