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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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3民初19251号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归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2024年11月11日,原告福建某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收取2425元(已预交),由原告福建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