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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4959号 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集中办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841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41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