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4273号
原告:中船重工鹏力(南京)大气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5137409),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长青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南鹏力海洋探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336948),住所地在宜昌市东山区青岛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中船重工鹏力(南京)大气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南鹏力海洋探测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船重工鹏力(南京)大气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船重工鹏力(南京)大气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船重工鹏力(南京)大气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40元,减半收取7520元,由原告中船重工鹏力(南京)大气海洋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