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因与某某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4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77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4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JJMU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徐***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同意徐***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原审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同意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4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23元,减半收取3561.5元,保全费2990元,共计6551.5元,由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23元,减半收取3561.5元,由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