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4财保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1日,住浙江省慈溪。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4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7735,组织机构代码27954377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泰山大道东段62号4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JJMU4R,组织机构代码MA5UJJMU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保全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2018)渝0154民初88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9)渝0154执保537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9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8)渝0154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