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中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正中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4民初1233号 原告:浙江正中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花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2845362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郑州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浙江正中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中正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通过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介绍,聘用被告从事造价业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原告依约给被告交纳了社保,并预付了两年的劳动报酬78000元。2019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在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在其他公司交纳了社保。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退出在郑州的社保,但被告不同意。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劳动报酬39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应按劳动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和确定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现原告浙江正中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所提出的异议,依法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