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6民初891号
原告: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原垃圾处理厂南侧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天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春兴巷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泰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0.40元,减半收取1,59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焉耆县**继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买娅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