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021执恢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古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5683483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2月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但其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帐号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本院已冻结、扣划该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其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但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但该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且抵押权数额超过房屋价值,故不宜处置该房屋。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公司股权,但该公司没有固定资产,股权亦无法处分。本院通过线下调查,发现其没有公积金记录。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走访,但其并不在家中。
4.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于2023年8月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立案标的额220000.67元,执行到位518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安徽黄山歙县永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 伟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