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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4548号 原告:陈某。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按40%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