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4858号
原告:肖某某,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某公司、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既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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