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德城执字第7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堤岭社区3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电话:13869200056
被执行人: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电话:2366666。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陵县边临镇乔庄村5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