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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中民申字第1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河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系死者***之妻。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系死者***之长子。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系死者***之次子。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德州兆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德中少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于二审判决后找到了户口登记的记录,其中有再审申请人家庭人口登记及变更情况的记载,该记载证明当时再审申请人全家在六口人的基础上增加一口,六口人包括再审申请人两口,***夫妇和再审申请人的亲生子女,增加的一口是***夫妇所生的儿子**,该证据能够证明***夫妇和再审申请人一家曾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生活,且部分村民亦出具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事实收养关系的证明,能够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不予认定的结论;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采信证人出庭证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德州市盛邦广告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再审申请人与受害人***之间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即使其对***进行过照料,仅是亲叔侄之间的亲情帮助;***称呼再审申请人为亲叔侄有悖伦理纲常,亦不符合农村风俗习惯;再审申请人与***并非长期共同生活,且***的配偶***亦否认再审申请人与***之间的收养关系,故不能证明收养关系;再审申请人原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之间的收养关系。
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明,第一份证明内容为:”***系我村村民,自幼3周岁失去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来源全部依靠叔父***供养,一致上学娶妻成家事实已经变成了父子关系”,落款处加盖有商河县公安局怀仁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民警路广亮的印章及商河县怀仁镇小***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第二份证明内容为”***,男,42周岁,系我村村民,自幼失去父母,由其叔父***抚养供其上学娶妻,且***本人无子女”,落款处加盖有商河县公安局怀仁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民警路广亮的印章及商河县怀仁镇小***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一审庭审过程中,***、***、刚绪龙出庭作证,证明***与再审申请人系事实抚养关系,其中***、***亦称***有两个亲生子女。二审庭审过程中,***、***、***出庭作证,其中***系死者***的舅舅,三人皆称***有一子一女。另外,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交了商河县怀仁镇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出具的证明、户主姓名索引表及村民***、***等出具的书面证言作为新证据,其中商河县怀仁镇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当时至今一直在村中任文书,***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此表中户主***原有5人,***************,因1990年***结婚***落户改为6人1992年因生**落户改为7人,所以此表有两次改动当时***任村文书致今特此证明”,落款处签字为***,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另外索引表中的人数栏、男女性别栏中的数字均有改动。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向本院提交的商河县怀仁镇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出具的证明、户主姓名索引表及***、***等六人出具的书面证言系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审判决。但上述证据中,户主姓名索引表未载明***一户人数变动的具体原因及变动的具体人员,且该份表格未加盖任何有权机关的印章;***虽出具证明对户主姓名索引表变动予以说明,但其并非是负责人口变动的有权机关;而***、***等六人出具的书面证言无其它有效证据佐证,故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对其原告主体资格不予认定的结论。另外,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认定其提供的商河县公安局怀仁派出所、商河县怀仁镇小***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采信证人的出庭证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但从证明内容来看,两份书面证明与证人的出庭证言内容相互矛盾;从证据形式来看,两份书面证明皆没有商河县公安局怀仁派出所、商河县怀仁镇小***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签章,亦没有商河县怀仁镇小***村民委员会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的签章,且是否存在收养关系亦非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故上述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原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延军
审判员*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