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兆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兆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兆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德城民初字第3587号
原告:山东兆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广,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15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150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赵立梅
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