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407号
原告:山东兆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敬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坤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万达广场B区8号楼801-810沿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山东兆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坤润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羽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韩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