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02民初1754号
原告:宜昌市某某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
经营者:***,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宜昌市某某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某某水泥制品厂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某某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某某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某某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