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赵某某与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25民初1001号 原告:赵某某,男,土家族,生于1982年7月16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3242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覃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0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益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覃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14元,减半收取10657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