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5民初8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