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4257号
原告:张某,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2025年7月22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