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3395号
原告:长沙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唐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长沙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9月6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按简易程序),由原告长沙市某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