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邦伟业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华邦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1512号
原告: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南村****。
法定代表人:强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冬妮,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华邦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众拓馨苑********iv>
法定代表人:陈晓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邦伟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仁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庆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金嘉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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