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4049号
原告:***,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长县。
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