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4049号 原告:***,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长县。 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安江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