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清时捷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一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21民初751号 原告深圳市清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桦浩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一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花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益阳市水务局,住所地:益阳市梓山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清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一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益阳市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清时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清时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3253元,由原告深圳市清时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 宇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