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82执异80号
案外人:***,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80********,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名仕园7号楼506室。
申请执行人: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427601K。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93YWYXM。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128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作出的对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望玥府10号楼107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20年4月27日,其与被执行人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20330282YS0489807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其向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合同价格1429136元,其已于2020年11月5日支付全部房款。由于疫情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至提出异议之日前,其至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需要被执行人提供相关权证,而该权证已遗失需要补办。其与被执行人员工至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补办权证时被告知涉案房屋产权证已被查封。因其已在法院查封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系用于居住且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请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为证明其主张,其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1份、《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2份、《认筹诚意金退款说明》1份、银行流水原件1份、支付凭证复印件2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答辩。
本院查明,2023年7月13日,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23)浙0282民初4954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3579.80元等。因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确定义务,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浙0282执保338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2023年12月23日至2026年12月22日。
另查明,2020年4月27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20330282YS0489807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异议人***向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约定价格1429136元(实际约定在指定期限内付款可退还认筹诚意金2000元,故实际购房金额为1427136元)。异议人***一方于2019年10月12日支付购房款98000元、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购房款329136元、于2020年3月27日支付购房款1000000元,合计支付购房款1427136元。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11月5日开具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4202940、07106733)。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查档结果,异议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案外人***以本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系其所有为由,请求解除查封。案外人***与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查封前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涉案房屋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综上所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慈溪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望玥府10号楼107室房地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