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754号
原告: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投置信丽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投置信丽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