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3执55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17幢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427601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华都商务大厦1幢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D64W5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603诉前调确1328号、13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92139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笛旸府39幢101室、104室,笛旸府50幢102室,笛旸府51幢101室、102室,笛旸府55幢102室,笛旸府57幢101室、102室、702室,笛旸府62幢1103室,笛旸府63幢103室,笛旸府64幢101室共计十二处不动产。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祥生弘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艾迪尔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3执55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