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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81民初3109号
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三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衢州市原创空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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