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润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州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6459号 申请人:徐州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润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润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润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274328.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润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1274328.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