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07执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源长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一期101栋)2单元3层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武汉源长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鄂0107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源长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07执8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