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202执1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5日。 被执行人:甘肃众和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众和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的(2021)青0202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众和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肃众和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代付的劳务工资163530元、利息9723.68元、案件受理费35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7423.68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甘肃众和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甘肃众和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给付80551.63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与被执行人***、甘肃众和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二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可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202执1368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