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民特2号
申请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
010556835712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人,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人,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申请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今后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其内容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九洲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次***
审判员 拉巴**
审判员 **边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