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2民初8740号
原告:***,男。
被告: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送达缴费通知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