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149号
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九仙山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929034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会盟路61号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73549977。
法定代表人:**同。
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10元,由原告日照富和砼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苹
书 记 员 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