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22民初7697号
原告:莒县立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镇城子社区李家城子村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DT3T5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被告: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会盟路61号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73549977。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莒县立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正公司)与被告***、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需要对涉案工程劳务费用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本案依法扣除相应的鉴定期间。原告立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正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劳务费用305720.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代表祥达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华泰纸厂3450车间(架子)分项承包合同,原告于2021年5月完成分项工程任务,工程总价款405720.6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尚欠305720.6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祥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原告所干的工程量及答辩人的付款数额,已经基本不欠原告工程款。
***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21年1月,***以祥达公司名义将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3450车间(架子)项目一标段内架、外架劳务费工程口头发包给立正公司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庭审中,祥达公司主张***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与祥达公司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并主***公司已给***公司工程款150000元,立正公司对付款数额无异议。
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及劳务费造价存在争议,本院根据立正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山东宜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3#2640纸机搬迁升级改造项目一标段内架、外架劳务费工程总价款246630.77元(不含零工工程量),立正公司支出工程造价鉴定费3700元。经庭审质证,立正公司和祥达公司均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鉴定报告、付款增值税发票、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立正公司与两被告虽未达成书面劳务分包合同,但双方达成口头分包合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立正公司实际付出了劳务,完成了相关工作,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量和价款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鉴于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致使双方对工程量和劳务费用产生争议,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山东宜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价格合理,双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均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涉案工程劳务费用按246630.77元计算,祥达公司已经支付的150000元应当予以扣减;因评估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用3700元,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以祥达公司名义和资质对外发包涉案工程,祥达公司主张系内部承包关系,对由此形成的建设工程欠款,***和祥达公司有共同付还的义务,如***和祥达公司对付款有争议,可按内部约定自行处理;立正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无约定,本院酌定自立正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立正公司对零工工程量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且本案评估报告未对零工工程量及造价作出评估,本案对零工费用不予一并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处理或者凭证据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立正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莒县立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费96630.77元及利息(利息以96630.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自2021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程造价鉴定费3700元(立正公司已预缴),由莒县立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1850元,***、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50元。
案件受理费5886元,减半收取2943元(立正公司已预缴),由莒县立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013元,***、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0元。
上述给付款项(含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义务人须直接支付至莒县立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城阳支行账号为1562********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