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央、某某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央,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以上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旺,上海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沭***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夏庄镇海佑工业园居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6285886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会盟路61号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673549977。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央、**中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华泰纸业有限公司、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其与马成建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记载合同向对方为马成建(乙方),且**央一审时申请追加马成建为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既未追加,亦未查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履行,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根据**央与***、***的通话录音,以及莒县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第一笔人工费转入***账号、***的医疗费用通过***转交的事实,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日照祥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莒县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的法律关系,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央、**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6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