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2民初6173号
原告: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4477A),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东路18号7号楼1单元121室。
法定代表人:汪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王梅颖,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证号:XXX),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晓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连连
书 记 员     韩美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