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
被执行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郦国温泉花园小区2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72492200J。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作出的(2020)云2928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人民币142000元,于202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书生效后,由于被告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未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支付义务(142000元),***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督促其履行义务。2021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已支付完全部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系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应予准许。因执行本案采取的相应执行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2021)云2928执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清杨
审判员  刘国瑞
审判员  张孝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