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3210号
原告: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郦国温泉花园小区2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72492200J。
法定代表人:魏嘉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增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迎宾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125064258801H。
法定代表人:鄢春敏,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宜良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2008元,由原告云南平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