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4568号
原告:***,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河头路177、179号三层3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685177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