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清源钻井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清源钻井有限公司、遵化市平安城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445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清源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唐山清源钻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遵化市平安城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唐山清源钻井有限公司、遵化市平安城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计1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