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1民初445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清源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唐山清源钻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遵化市平安城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遵化市平安城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唐山清源钻井有限公司、遵化市平安城镇夏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计1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