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2311号
原告: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牟观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9278523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19楼1901、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568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3年1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生于1967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