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3民初211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3日,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19楼1901号、1902号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568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牟观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9278523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天仙硐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