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374号
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道荆山路9号江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447603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19楼1901、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5684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2551元,由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