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6民初1287号
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钟家祥,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青松,职务总经理。
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4.50元,由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何 峰
人民陪审员  熊文菊
人民陪审员  肖元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