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02民初9660号
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2
242278U。
法定代表人钟家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辛龙、刘小凤,成都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
958。
法定代表人孙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18年10月18日,原告以被告已将涉案工程款向其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雄雄